一、工资支付涉税事项
1、派出期间工资由子公司支付
子公司支付工资能否以工资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呢?
根据业务实质分析:派出人员是以母公司的名义向子公司提供业务指导与管理,并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要注意,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子公司不能直接以工资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取得母公司开具的服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开票名称根据提供服务类型据实开具,如提供业务指导可开具税目为“企业管理服务”的发票。
2、派出期间工资仍由母公司支付
即子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无偿接受母公司提供的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社保缴费事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工作中,派出人员的劳动关系一般仍与母公司建立,应以母公司名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
若由子公司实际负担社会保险费的,对于该笔费用的处理,同上述工资的处理,需要母公司开具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子公司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能直接凭社保缴费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费用报销涉税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时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当以子公司的名义取得相应发票报销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