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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母公司奖励集团内单位人员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A公司是一家北京集团母公司,年末根据经营情况对完成目标的子公司相关人员发放现金奖励,请问,集团母公司支付的此笔奖励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512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 年11 月 11 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金奖励。需要奖励给个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给相关子公司,支付时未代扣个税,也未取得子公司开具的发票。之后再由各子公司发放给获奖人员。类似情况,还存在年末针对经营情况超过目标的子公司,母公司会给予该子公司领导成员奖励。对于集团母公司支

付的资金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答复如下: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子公司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奖励子公司员工个人的

支出,如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应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母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A公司支付的奖励子公司相关员工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提供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A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为北京集团公司的话,可以参照以上政策执行。如果是其他地区的企业呢?可以参考一下内容,并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我公司为集团公司,每年根据各子公司、分公司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评比,对相应的单位发放奖励,该奖金由我公司负担。由于单位比较多,各单位具体获奖人员无法全部获得,因此我公司将奖金直接打入各单位账户,不直接支付给获奖员工,但要求各单位在向员工发放奖金时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该奖金是否能够税前列支?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法是否合规?

解析:贵集团公司向各子公司发放的奖金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各子公司应确认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作为实际支付人应在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费用不是因子公司提供服务而支付,则属于赠与或赞助支出,不能在集团公司税前扣除。建议集团公司根据如下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较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再次强调,集团母公司奖励集团内单位人员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各地具体执行中存在差异,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厦门税务机关,问题内容:某员工在集团内部多个公司任职,社保关系在集团总公司,各子公司分别发放薪酬,该员工薪酬所得应该如何申报:

1、汇总到集团申报?

2、子公司分别申报相应应发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如果是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02):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述人员如果是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则该人员与子公司无聘用关系,其行为是代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则应属于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再由母公司发放给个人,个人取得的收入应与正常月薪合并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母公司派遣员工到子公司而取得的收入,应由母公司开具发票。

若上述个人不是代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而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则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厦门税务局的答复比较完整也比较科学,再总结一下:

(1)如果员工代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属于提供服务,需要母公司按相关服务费内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子公司,子公司需用发票入账税前扣除,该员工收到的报酬与正常月份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2)如果员工代表个人到子公司工作,提供服务属于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需要个人给子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若符合小额零星业务情形也可以开具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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